各位同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专项附加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同事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19年12月29日前,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细操作流程见下方附件。
财务处
2019年12月3日
附: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及个税专扣答疑-员工实际填报60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