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专项附加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便于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关注以下事项:
(1) 如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并需在2021年继续享受,请及时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扣除年度"2021",如相关扣除信息与2020年相比无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依法修正后提交。
(2) 如未填报过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请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尽快如实填报。如果不进行确认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为确保各位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0年12月29日前,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