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300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0元、三档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端正,道德品质优良,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进取心;
4、学习勤奋、富有爱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原则上是在当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范围内的学生,特困生优先;
6、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申请者需承诺在获得资助的一个学年内完成两次以上义务劳动(每次义务劳动为半个工作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2、受年级或学院有关部门纪律处分者;
3、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4、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文分配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欧洲杯竞猜官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在安徽省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院学工部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到各年级;
2、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
3、各年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资助档次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学工部;
4、各年级在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分配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年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工部;
5、学工部汇总各年级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后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院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院学工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院学工部负责拟订全院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财务部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统一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国家助学金的人员评选、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